字画怎么出售
一、字画怎么出售
看谁的作品了,是自己的还是入手的别人的作品啊,自己想自己出的话,也就网上发发帖子,这种方式不是很合适的,所以,与别人合作吧,这种方式更靠谱一点。毕竟别人有更多的客户资源,自己找的话,太费劲了。
我也想出手一副字
开画廊,淘宝,书画交易网站。
二、我有当代名人字画到哪里去卖?
你可以直接去旧物市场,或者是拍卖行。在这两个地方都是可以卖的,如果是真的比较出名的真迹,最好还是去拍卖行能够卖出更高的价格。
当代名人字画最好送到国家博物馆,免费的上交给国家,这样会得到一面锦旗。
你可以去古玩市场啊,肯定会有书画爱好者喜欢和收藏的,当然,你也可以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进行销售。
当代名人字画的话是不值钱的,可以在网上或者去当地的花鸟市场就可以,也可以到古玩城,不过给的价格不是很高。
如果你的字画很出名的话,可以到大型的字画收购商店去卖,他们应该会给你专业鉴定,然后合理的价格。
三、代办销售字画,对方要求报给电话号码姓名安全吗
代办销售字画,对方要求报给电话号码姓名安全的。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得知,代办销售属于正规行当,对方也不会是什么骗子一类的,而且要求电话号码以及姓名是代办的流程,来辨明身分的。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如何开具发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属于销售旧货,可以按照3%减按2%简易办法征收。【以上观点,来自福建国税网站】
李志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与此不同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字画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字画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国画和中国书法作品(包括原作和临摹、仿古作品,以下统称字画),均按本办法管理。
经营属于文物的字画,按国家和本市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文化局主管本市字画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市文化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字画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单位经营字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字画收购销售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经营条件和合格的字画专业鉴定人员。
二、从事字画的代销业务,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稳定的字画来源。其中具有字画专业人员的代销单位,可以从事特定范围的收购销售、自销、委托寄售等业务。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具备字画创作能力,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个体画店或兼营字画。第五条 经营字画,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经市文化局审核批准,核定经营范围,发给字画经营许可证;
二、持字画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字画收购销售和代销业务。第六条 字画经营单位建立分店或联营、租用柜台,以及变更营业范围和营业地点的,须向原批准的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变更登记。第七条 举行字画的义卖或拍卖活动,义卖或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将销售字画的目录和销售数量等情况报市文化局审批,并申领临时销售许可证。第八条 字画经营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经营单位须持原证照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报审批登记。逾期不申报的,由市文化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字画经营项目。第九条 经营字画,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优质优价,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伪造、假冒作品。
二、按核准范围经营。代销单位不得从事收购或非代销性的展销业务,代销的字画应由有收购业务的字画经营单位提供。个体画店(含兼营),只准销售本店创作人员的作品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从事收购业务。
三、不得以给付个人回扣等非法手段招揽业务。
四、接受文化、文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对字画市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证件。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购销的字画、处非法经营的字画总标价10%--50%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字画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字画经营项目。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3000元以上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应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字画经营许可证,须报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批准并通知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局制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