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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非遗核雕图片高清(非遗精神)

1. 非遗精神

有因为非遗传承的精神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一些经典句子代表着非遗传承的价值观和理念,如“得良心者得天下”、“船到桥头自然直”、“行行出状元”等等。这些经典句子不仅仅是一种语言表达形式,更是历代人民在实践中形成的智慧结晶,代表了中华文化的本质和精髓。非遗传承也应该注重这种精神的传承,让后代更深入地理解和传承中华文化的传统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2. 传承非遗精神

1、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智慧的结晶,它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一重要过程,具体有历史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的价值,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因此,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传承,培植社会文化的根基,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2、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个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3、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总的来说,文化遗产,作为人类自然和社会活动的历史遗存,无论它们最初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先进的还是反动的,都从不同的侧面和领域揭示这一定的历史现象,体现古代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水平,它们价值和作用是永恒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重大。

4、保护文化遗产能够帮助各族人民广泛汲取民族精神养分;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文物有着无可代替的作用;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了各族人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历史根基;文化遗产在对外交流,保护旅游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3. 非遗精神共传承

1.落实立德树人,提升学生道德素养和人文情怀。非遗课程进校园,能有效的拓展学校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是当今教育发展的目标所向,是学校开展丰富教育活动的保障,是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变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的重要方式。学校非遗课程的开设使枯燥的学习变得丰富多彩和灵活生动,既让学生体会到了非遗项目绝佳的技艺,也传承了伟大神圣的民族精神,是德育、美育内容的重要来源。学生通过课程进行学习,不仅能够丰富学生内心的文化底蕴,更重要的是提高学生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人文情怀,让他们学会了做人。因此,非遗课程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成分,非遗课程进校园的施行有利于学校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育人根本任务。

2.树立文化自信和增强学校软实力。非遗文化进校园则是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以及实践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将非遗文化融入基础教育,培养学生文化自信、树立民族自豪感,实现文化育人的重要方式。

树立文化自信。非遗进校园,能让学生近距离接触民族文化,亲身体会中华文化是如何的博大精深,让学生对国家优秀文化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进而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与爱国热情。另外,学校的发展同样也需要一份文化自信。以非遗课程进校园为契机,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校的软实力,使学校在文化教育方面迈出了先进的一步。同时,非遗文化的教育在学生的心灵中播下创新的种子,为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储备了优秀的人才。

3.弘扬优秀文化,引导学生传承和创新。“我们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精神。

4. 非遗精神内核

该专业开设课程:文化遗产概论、文化遗产规划与管理、文化遗产法规与政策、文化遗产保护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案例、北京文化遗产、文化人类学、考古学概论、文物学概论、博物馆学概论、中国通史、世界通史、北京史、文化遗产专业外语等。

文化遗产专业课程有哪些

文化遗产专业简介

文化遗产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文化遗产主要研究文化学、考古学、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包括文化遗产的概况、分类、分布、管理、保护状况、法规与政策等,掌握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的基本技能,进行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价值研究、保护、开发、管理等。

本专业通过文化遗产及相关课程的教育与实习,培养熟悉文化遗产核心理念、具备文化遗产系列基础知识、了解国际及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状况、掌握基础研究理论与方法、具备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一技之长的复合型人才。

该专业培养学生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现代化观念特别是现代化文化理念;热爱文化遗产事业,掌握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文化遗产的调查、评估、保护、开发、管理、宣传等基本流程,熟练掌握专业外语,具备一定的自然科技、人文艺术修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课程体系:《文化遗产概论》、《文化遗产规划与管理》、《文化遗产法规与政策》、《文化遗产保护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案例》、《北京文化遗产》、《文化人类学》、《考古学概论》、《中国文化史》。

就业方向:文博类企事业单位:文化遗产的调查、评估、保护、开发、管理。

5. 非遗精神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中国历史悠久的文化内涵,是人类的“活态灵魂”,也是中华民族所拥有的“活化石”。作为主流新闻媒体,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展示,更希望吸引年轻人关注非遗、理解非遗、传承非遗。

因为,复兴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不仅需要专业的传播,更需要许多人的坚守。更因为,新时代亟需精益求精的“大国工匠”精神,用匠人之心、工匠之道对待每一项工作。希望更多的年轻人能有文化自信,对非遗抱有敬畏之心,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价值,愿意加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队伍中来,为非遗传承和发展积蓄力量,向世界传播中国文化,让世界了解中国文化。

6. 传播非遗精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本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审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政策及工作规划,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组织落实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及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家参与机制和专家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本市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支持其研究、挖掘、宣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并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本市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二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记录、建档。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十三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数据库。

第十四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记录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区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十九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工作。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议、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复审意见拟订代表性项目名录,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三条 传承代表性项目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自主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扶持:

(一)提供用于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等活动的传承场所;

(二)给予开展传承活动的经费补助;

(三)资助开展宣传、展示、交流、整理出版有关资料等专项活动;

(四)协调解决传承活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三)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六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示;经提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项目保护单位。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或者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制定和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本市鼓励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愿意承担某项代表性项目保护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并建档;

(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

(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对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将原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的贯通培养项目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二)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第三十一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等参加相关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其文化艺术素养、技能水平、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等。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代表性项目按照存续状态和项目类别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

(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

(四)修缮与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和服务等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

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三十六条 对老字号企业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开发北京特色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在扩大传承人队伍、提高产品整体品质、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统筹本市的剧场资源,通过安排演出场所和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售票补贴等方式,支持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

第三十九条 本市加强对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鼓励依法种植、养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鼓励在保持传统技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使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属于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并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传播与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庙会等民俗活动以及国际交往活动,对代表性项目和保护成果进行宣传、展示。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或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第四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研究机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研究、交流等活动。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和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

市文化和旅游、科技、经济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开发、应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和专家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本市鼓励将保护本地区的代表性项目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技、文化创意、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项目保护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介、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举办活动、资助项目、提供场所、开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提供信息、政策培训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本市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线路、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本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给本市的收藏研究机构、公共文化机构等,或者委托其收藏、保管、展出。

第五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和发展研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十三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内涵及表现形式,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五十四条 本市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

本市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互鉴,支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活动。

本市推动建立健全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条 本市鼓励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能够促进文化融合发展的其他地区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认定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议、申请、推荐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传承经费补助、项目保护资金。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歪曲、贬损等行为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非遗精神有哪些

人不仅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要。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都是对利益的需要。

简单地讲,利益就是好处。物质上的好处,可以称之为物质利益;非物质上的好处,可以一概称之为精神利益。

打官司的时候,很多人不仅要求物质赔偿,而且还要求精神赔偿,这说明人不仅有物质利益的需要,同时还有精神利益的需要。

在生活中,很多人对利益的理解很狭义,认为利益就是指物质利益,没有所谓精神利益。

有的人不求物质回报,喜欢义务做一些公益事业,不图钱财,以助人为乐。看似这样的人什么“利益”也没有得到,好象没有追求“利益”,其实其中的“乐”正是他所追求的利益,只是他追求的是精神利益而已。

有的人喜欢下棋,有的人喜欢唱歌,有的人喜欢旅游,有的人为了爱情不惜自杀,类似这样的活动和事情在很多人看来并不是追求利益,而事实上都是在追求利益,即精神利益。

8. 非遗精神作文

在我们面前这组群雕像,是以千鹤妇女为原型……”7月20日,来自新疆阿克苏市5户最美家庭代表们来到了此次文化走亲交流活动的最后一站——建德市。通过观看建德千鹤妇女精神教育基地、千鹤村乡愁记忆区块,参与志愿服务和直播带货等方式,感悟千鹤妇女精神, 传承自强奋斗力量。

在建德千鹤妇女精神教育基地,伴随着讲解员细致的讲解:新中国成立初,建德千鹤自然村妇女在党的领导和妇联组织带领下,打破传统旧俗,走出家庭、走上田间地头,执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投身农业生产劳动,自强不息的形象生动的展现在大家眼前。

齐彩丽是阿克苏市新城街道新隆社区副主任,在来杭结亲交流的过程中,她也格外留意了这边的社区阵地组织工作、妇女创业就业引导工作的优良做法,自强不息的千鹤妇女精神让她深受震撼:“来这一趟感觉收获特别大,妇女能顶半边天确实挺有道理的,妇女同工同酬,有自己相关的想法,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去学习去传承。回阿克苏以后,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我也要把这个千鹤妇女精神给辖区妇女们宣传到位。”

在千鹤嫂创业一条街上,了解当地女性创业就业情况后,阿克苏市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和最美家庭代表还走进当地正在开展的淘宝直播间,了解电商直播发展运营理念和方式方法,并介绍新疆阿克苏的人文特色和美食,向大家发出来阿邀请。

5天的最美家庭结亲活动里,10户最美家庭一起缝制香囊、做杭州本地特色糕点,体验杭州传统非遗特色文化,开展登门走亲联谊等多项活动让两地不同的文化深植于彼此心中,感情也在段时间里迅速升温。

阿克苏市最美家庭代表佘赛花六岁的小女儿陈雨嘉依偎在结对认亲的大伯大妈身边撒着娇:我要大伯大妈,我喜欢大伯大妈还有哥哥。逗得大人们笑开怀。“孩子的快言快语最为真实,就这几天相处下,小家伙可喜欢这里,也可喜欢她的杭州大伯大妈们了。”佘赛花笑着说。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到2022年,杭州市妇联和阿克苏市妇联每年都会联手推荐产生5对10户当地全国、省、自治区和地区级最美家庭进行结对,通过网上网下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活动,搭建两地妇女交流互动平台,推动千鹤妇女精神进南疆,共同助推阿克苏妇女创新创业。更好传递最美家庭的奉献与爱心,促进两地各族同胞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发挥最美家庭的示范作用,带动两地更多的家庭交往交流,深化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激荡家国情怀增进民族团结、推动融合发展。

阿克苏市妇联副主席梁瑞说,通过此次杭阿一家亲·同心创美好最美家庭交流活动,也拉近了杭阿两地的友谊和杭州市妇联的交流互动。我们将持续学习杭州市妇联开展寻找美丽家庭和美丽庭院建设工作,大力推进阿克苏市最美家庭和美丽庭院建设。虽然两地家庭相隔万里,但最美的精神实质是一样的的,让我们把美的感动分享,把美的光芒传递,让更多的家庭获得幸福感和安全感。回阿后,阿克苏市妇联将加大对妇女创业就业的培训力度,推动千鹤精神进南疆,通过这次交流,我们将积极学习杭州市开展各项工作的好经验及做法,带动阿克苏市的妇女创业、就业,实现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