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班同学有20人参加经典诵读和书画兴趣活动,其中参加经典诵读活动的有15人,参加书画兴趣小组
三(1)班同学有20人参加经典诵读和书画兴趣活动,其中参加经典诵读活动的有15人,参加书画兴趣小组
15+11=26
26-20=6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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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llector of Penmanship&Pa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PP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中国书画收藏家、鉴赏家、书画理论家、著名书画家、篆刻家等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
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书画收藏界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
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加强对优秀书画艺术的收藏、弘扬、研究与交流工作,繁荣文艺事业,为祖国的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竖宴纯团体的业务范围(略)
通过以上工作,使中国书画艺术成为联系和促进国内外人民友谊的纽带,促进中国书画收藏和流通健康发展,成为提高人民文化素质、艺术修养的阵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只吸收个人会员,每个会员都应具备收藏家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承担本团体的义务,维护本团体的信誉,爱国守法;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收藏已故和现代著名书画家作品十幅以上;
(四) 在书画艺术界,书画收藏界,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藏品照片(注明年代作者);
(二) 填写本团体“入会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祥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地点在北京。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余咐、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均可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作好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有专业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4年2月17日,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对第二十七条作了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