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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伤残司法鉴定中心有哪些?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繁华世家雅景园1栋103—104室邮政编码:230601联系电话:0551-38578083857838

许可证号:340104028业务范围:房地产评估鉴定

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筝笛阁四楼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0551-2623262

许可证号:340104011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安徽顺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官塘路7号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0551-5661220

许可证号:340110107业务范围:机动车辆痕迹鉴定

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268号邮政编码:230031联系电话:0551-5574718

许可证号:340106075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号邮政编码:230022联系电话:0551-390382618855128558

许可证号:34010505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27号白厦商务中心四楼邮政编码:230061联系电话:0551-2670134

许可证号:340104012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西路45号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0551-5360400

许可证号:340110108业务范围:机动车辆痕迹鉴定

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78号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0551-5598597

许可证号:340109100业务范围: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检验)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嘉山路68号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0551-5521876

许可证号:340106072业务范围:机动车辆痕迹鉴定

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三里庵棵河路14号邮政编码:230031联系电话:0551-5229177

许可证号:34010300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与淠河路交叉口帝豪大厦15楼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0551-5417321

许可证号:340104013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合肥瑞普司法会计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公寓楼3单元2307室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0551-3625202

许可证号:340104009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鉴定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199号邮政编码:230022联系电话:0551-36226583621979

许可证号:340106085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文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安徽弘正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316号邮政编码:230022联系电话:0551-3616023

许可证号:340105060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38号8座6楼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0551-2649142

许可证号:340104014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房屋安全)鉴定

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70号5楼西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0551-2641486

许可证号:340104010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安徽建工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0551-2871459

许可证号:340103003业务范围:建筑工程鉴定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12a06室邮政编码:230022联系电话:0551-2862322

许可证号:340105061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合肥迪普欣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宿松北路218号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0551-36316252637901

许可证号:340104038业务范围: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

(一)审查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证据资格指向证据能力。当案件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需要待鉴定事项予以支持,并且待鉴定事项对此存在较大的证明力时,法院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司法鉴定程序应当慎重启动。

(二)审查需鉴定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

由于案件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依据案件已有的各种间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通过事实推定来确定争议的案件事实,则无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其次,如果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亦可进行合理地判断,也应当避免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三)审查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的可比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规引用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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