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雕师葛洪(玉雕大师葛洪)
1. 玉雕大师葛洪
伟业长寿之意。
仙鹤代表长寿,寓意青松不老,长命百岁。 梅花鹿是祥瑞之物,它象征着吉祥、长寿、霸业、鹿与禄谐音,故而它又象征着权力。鹿,四肢细长,公鹿头生有枝角,具有美丽的外形和温顺的性格,被看做善灵之兽,可镇邪,鹿又象征着地位及霸业。鹿象征这长寿。东晋葛洪《抱朴子》:“鹿寿千岁,满五百岁则其白”所以《寿星图》中南极仙翁骑梅花鹿。
2. 玉雕大师葛洪作品
砚是研磨颜料(主要为墨)的文具。它是由原始社会的研磨器具与调色器具演变而来。
关于远古时期的砚,《文房四谱》记载说:“昔黄帝得玉一纽,治为墨海焉。其上篆文曰:"帝鸿氏之砚’。”这里帝鸿氏指的是黄帝,由于传说中的黄帝时代尚无“篆文”,由此看来,此条记载没有什么可靠性,此器可能为后世[赝字中厂字换广]鼎。现在发现最早的砚石有两方,一是发现于陕西省宝鸡市属于仰韶文化早期的北首岭遗址,石砚长17.8厘米,宽14厘米,椭圆形,有大小两个凹槽,距今约5000余年。另一是发现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属于仰韶文化早期的姜寨遗址,石砚长8厘米,宽6.4厘米,平面略呈方形,一角略残,砚面及砚底平整光滑,面有直径7.1厘米、深2厘米的圆形臼窝。砚盖亦为石质,呈扁平梯形。两砚出土时臼中都残存有红色颜料,说明它们都是兼有调色功能的研磨器。
殷商时代,毛笔已较精良,因此与之相配的其他文具,包括砚在内,也较进步了。河南省安阳市的殷墟妇好墓(妇好为商代第二十三王武丁的配偶),即曾出土一件调色盘。周代的砚,在河南省洛阳市曾出土有两方,一为长方形,以粗砂石磨光而成;另一为牛形,玉质。两方砚面均残留有朱红色,说明以上这些“石砚”,当时仍兼为调色器。
春秋战国时期,仅有一些关于砚的记载,《文房四谱》上说“鲁国孔子庙中有石砚一枚,制甚古朴,盖夫子平生时物也。”《述异记》上记载春秋时越大夫范蠡有石砚。
秦汉时期,1975年发现的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还出土有石砚。砚由不太规则的菱状鹅卵石加工而成,长6.7—7厘米,宽5.3—6厘米,高2厘米。附有研石,高2.2厘米,亦为鹅卵石经简单加工而成。早期的石砚,大都为此种形制,以自然石料简单加工而成,都是用研石将天然矿物墨或人工墨,碾碎研磨的。
汉代的砚出土的不少。如1981年在山东省临沂县(今临沂市)金雀山西汉墓出土的长方形漆盒石砚,砚长21.5厘米,宽7.4厘米,高0.9厘米。木胎砚盒,里外髹漆彩绘,内镶石板,石板上方有研石,同时出土的还有毛笔、木牍等。在汉代古墓中,多有长方形石板出土,并配有精致的木盒或漆盒。这种石板或称黛板,黛板可研磨黛粉用以美容,《楚辞》即有“粉白黛黑,施芳泽只”之语。石板也可研墨,用于绘画书写,因此也称为石砚。江苏省邗〔han含〕江县西汉墓出土有彩绘嵌银箔漆砚,此砚为木胎,平面呈凤字形,砚池中间有三角形泄水孔,羊首木塞。砚身髹黑漆,侧面饰贴银箔人物、禽兽,砚背朱色漆地,饰黑色云气及腾龙飞凤。我国漆器的发明与使用都较早,此件漆砚工艺精湛,绘饰精美,说明漆器在汉代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砚种的丰富与别致。漆砚在以后历代也有制作与使用。
1955年在河北省沧县(今沧州市)出土东汉石砚,砚分为砚盖、砚身及底部三足。砚盖雕成双龙盘绕,两龙口部衔接,颈下透雕,中腰盘转,四足匍匐。此砚也附有研石,砚盖内正中有一凹槽,砚盖与砚身相合时,适可容下研石。整个石砚,设计巧妙,造型生动,工艺精美。东汉石砚的形制与制作,比之多为简单饼状或素面板状的西汉以前的石砚,又前进了一步。1978年在河南省南乐县出土一方三足圆石砚,砚盖雕刻异常精美,浮雕六条相互攀缠的飞龙,阴刻龙鳞,四周刻饰翻卷水浪。飞龙六首攒聚,共戏宝珠,巧妙组成盖钮。如此巧布,尚属少见,实为汉砚杰作。更引人注目的是此砚有铭文44字,盖钮为“君”字,砚底中为“五铢”二字,砚口沿一周隶字:“延熹三年七月壬辰朔七日丁酉君高迁刺史,三公九卿,二千石,君寿如石,寿考为期,永典启之,研直二千。”砚石铭文对了解社会历史与砚主情况等都有重要的价值,是“文房四宝”重要的文化内容之一。
除石砚外,汉代还有陶砚,铜砚等。陶砚如汉12峰陶砚,长18.5厘米,宽21.5厘米,通高17. 9厘米,此陶砚为箕形砚面,前低后高,向前倾斜,砚周诸峰蝤崪〔qiúzú酋族〕,三面环抱,中峰下有一龙首,设有一孔可注水,左右两峰下各为一负山人像,余九峰环绕成半圆砚堂,砚身下为三足。陶砚设计新奇别致,整体和谐。汉砚中还有1969年在江苏省徐州市出土的铜盒石砚,通称鎏金兽形铜砚,长25厘米,宽14.8厘米,高10.5厘米。砚形为一伏地奇兽,双角双翼四爪,张口露齿,鎏金铜质兽体,通身镶嵌近百粒红珊瑚、青金石与绿松石小珠。铜砚分为上、下两部分,上背部为砚盖,下腹部内为砚石,石面光洁润泽。砚盒通体鎏金,光泽灿然,点缀华美,装饰考究,可谓富丽之极。它不仅为汉砚之珍,在砚史上亦属上乘佳作。
《齐民要术》引述东汉政论家崔寔〔shi 实〕的《四民月令》说,“砚冰释,命幼童入小学,学篇章。”“砚冰冻,命幼童读《孝经》、《论语》篇章,入小学。”说明当时在小学幼童学习中,已普遍使用了砚,这也说明了汉代砚量增多。
从出土情况看,砚种较多,有石砚、陶砚、漆砚、铜砚等。砚式也富于变化,除长方形、圆形以外,尚有瓢形、峰形、箕形、异兽形等,许多砚还附有精美的砚盒。砚的制作日益精良,已由单纯的文具开始演变为工艺美术品。这些都说明汉砚在质量上,较之前代已有了很大的变化。
汉砚在质与量上的提高与发展,也反映在对砚的理论认识上。《说文解字》上说:“砚,石滑也。”“砚,[石靡]〔mo莫〕也。”([石靡]为磨之本字)。《释名》说:“砚,研也。研墨使和濡也。”从这些对“砚”的解释说明,可看出从功能等方面,对砚的性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魏晋南北朝时期,制砚水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砚的品种更多,又出现了瓷砚以及银砚、玉砚、木砚等等。在砚形上,开始趋于定型化。圆形、长方形等成为基本形式。同时在砚体装饰上,也更加艺术化。
据《文房四谱》记载:“魏武《上杂物疏》云:"御物有纯银参带台砚一枚,纯银参带圆砚大小各四枚。’”这是说魏武帝曹操时,已有银砚。晋代葛洪在《西京杂记》上说:“以玉为砚,亦取其不冰。”这说明那时也有了玉砚。晋代傅玄在《砚赋》中有“木贵其能软”的话,《文房四谱》上便说:“因知古亦有木砚。”
瓷器是我国古代的一项伟大发明。我国原始瓷器约在商代出现。现在一般认为,一直到东汉才完成了由原始瓷器向成熟瓷器的过渡。有趣的是,近年来就有晋代瓷砚出土。1958年安徽省马鞍山市出土有青釉三足瓷砚,圆形砚盘,周边起沿,底有三熊形足,直径11.3厘米,高3.6厘米。此砚胎骨灰白,砚身及底施青釉,有细小开片纹,是著名的“越州窑”青瓷制品。由于青瓷产地在江南,主要产地在浙江(如越州窑),因此在江南一带有较多的瓷砚出土。由于瓷质较坚硬,研磨时弹性小,使用时不甚理想。但在尚未发现专用石质砚材的地方,瓷砚可大量制作,能满足教育、文化、艺术发展的一定需求。因此,瓷砚的出现与发展,在砚史上仍有重要意义。晋代以后,直至清代均有瓷砚的制作。
除瓷砚外,也有晋代陶砚出土。1958年在南京的四座东晋墓中,出土四方陶砚,其中一为三足圆形灰色陶砚,墓主为颜谦妻刘氏,另外也在其他女性墓中有砚具发现,这说明当时喜爱翰墨的妇女为数不少。使我们联想起“书圣”王羲之的老师、晋代女书法家卫夫人。传说为卫夫人所著的《笔阵图》就谈到“文房四宝”:“夫纸者,阵也;笔者,刀矟〔shuo 朔〕也;墨者,兵甲也;水砚者,城池也。”将“文房四宝”比喻为兵械战阵,看来,这位巾帼真要“笔伐”了。
晋砚,除出土的与文献中记述的以外,也有反映在古代绘画中的。宋代米芾的《砚史》上就记载有:“晋砚见于晋顾恺之画者,……有十蹄圆铜砚中如[钅敖]〔ao傲〕者。”这说明米芾在顾恺之的画中,见到过有十足的、形如烙饼器具的铜砚。
南北朝时期的石砚近些年也有发现。如1975年在浙江省绍兴市一座南朝砖墓中,出土有兽蹄五足瓷砚,圆形,下有五蹄足,直径20.3厘米,高5.6厘米。南北朝时的北魏也有石砚出土,1970年在山西省大同市一座北魏墓中,出土石雕方砚,长21.2厘米,宽21厘米,高8.5厘米。砚面中间有方形砚池,其余部分均浮雕乐舞、骑兽、蟠龙、禽鸟,砚体四侧满雕纹饰,浮雕力士、禽兽等。北魏在迁都洛阳之前,都城为平城(今大同)。该地为北魏与西域诸国交往贸易的枢纽,在人文地物上,都受西亚的的影响。此件方砚的雕刻风格就集中反映这一特点。砚侧的莲瓣纹饰及肥硕力士,都具有西亚的风格;砚体上雕刻的鸟、兽、鱼、龙均为汉画像中常用图案,具有我国汉代艺术特色。这种完美巧妙的结合,既反映了当时发北魏平城地区的特定历史地理环境,也反映了当时的中外文化艺术的交流。
隋唐时期,特别是在唐代,经济文化的繁荣,绘画、书法艺术的提高,都促进了文房用具的发展。在砚型上更趋于圆形、箕形(长方形),砚堂与砚池连为一体。在砚材上,石砚与陶砚居于主导地位。特别在石砚的选材与制作上,出现了号称“四大名砚”的端砚、歙砚、鲁砚与澄泥砚,揭开了我国制砚史上的新篇章。
隋唐时期的砚,出土与流传下来的都不少,特别是唐砚较多。1952年安徽省无为县出土一件隋砚,为赭〔zhe 者〕釉多足瓷砚。圆形,直径19厘米,高6.8厘米。下为21蹄足,砚身与水池施赭釉,底及圈足内均裸露深灰色胎质,砚面微凸,周环以水池,此即为通常所说的“辟雍砚”。“辟雍”本为西周天子所设大学。《礼记》说:“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蔡邕在《明堂月令论》中说:辟雍之名,是“取其四面周水,圜如壁”。为何设计成此种形状?汉代班固《白虎通义》解释说:“辟者,璧也。象璧圆又以法尺,于雍水侧,象教化流行也。”三国时代就已有辟雍砚,曹魏时繁钦的《砚赞》说:“圆如盘而中隆起,水环之者,谓之辟雍砚。”辟雍砚是利用文具巧妙进行教化宣传的杰作。
唐代的许多陶砚、瓷砚大都为辟雍砚。如现藏北京故宫博物院的一件唐代22柱足圆陶砚,直径34厘米,高15厘米。圆形陶质,上层砚侧为乳丁纹及花蕾纹,再下排列着相间的凸雕兽面与乳丁纹。最下有22柱,柱首皆为兽头,柱底为兽足。
北京故宫博物院另藏有一唐多足白瓷砚,圆形,直径16厘米,高5.9厘米,下有26个蹄足。我国历史上,瓷器开始出现时是青瓷与黑瓷,大约在北朝末期出现白瓷。白瓷的烧制成功是我国瓷器史上一项重要的成就。在唐代,形成了以浙江越窑为代表的青瓷和以河北邢窑为代表的白瓷,这两大瓷窑系统,一般以“南青北白”概称之。唐代的白瓷是很著名的,以白瓷制作社会上大量使用的砚,也是对此的很好说明。
1979年在江西省丰城县(今丰城市)还出土有一唐双盂多足瓷砚,圆形,直径16厘米,高5.5厘米。砚心微下凹,多蹄足,一侧有两个橄榄形笔插,通体施黄褐釉,色泽晶莹光亮,造型美观。这是一件带有笔插的辟雍砚。另外也发现有既带笔插又有水盂的辟雍砚。说明辟雍砚的形式在发展变化,功能也日趋完善。
在流传下来的唐砚中,有一方三堂梅花石砚甚为别致。此砚为双面砚,长方形,长27.5厘米,宽20.7厘米,高5.5厘米。一面为十字界开成双堂双池,砚池为两朵梅花;另一面为单堂,砚池为一朵梅花。石色深紫,砚体敦厚稳重。砚石双面利用,设计构思巧妙。
宋砚仍承隋唐砚风,以注重实用为主,较少装饰加工,长方形抄手砚为砚型主流。抄手砚是砚面略具坡度,自然形成砚堂与砚池,砚底掏空成两墙足的一种砚型。所谓抄手,是执握砚时,便于手抄砚底。因砚底掏空,砚重减轻,也便于持携。这种砚型,属凤字形系统,与唐代箕形砚一脉相承。也可说,抄手砚更早是从汉代长方形石板砚发展演变而来。抄手砚在宋代已发展到成熟阶段,其砚型可使砚面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既制作简易,又经济实用,是砚史上的常规砚型。
宋代也盛行瓦砚。从一些记述中看来,唐末与五代就已有瓦砚了。如《文房四谱》上说:唐末吴融有《古瓦砚赋》“勿谓乎柔而无刚,土埏〔shan 山〕而为瓦。勿谓乎废而不用,瓦斫而为砚。”斫瓦为砚,就是制作瓦砚。《文房四谱》上又有五代时“僧贯休咏砚诗:"……应念研磨久,无为瓦砾看。倘然人不弃,还可比琅玕〔lang gan郎干〕’”,也似在说瓦砚,并把瓦砚比为美石。
宋代瓦砚,《文房四谱》上说:“魏铜雀台遗址,人多发其古瓦,琢之为砚,甚工,而贮水数日不渗。世传云:昔人制此台,其瓦俾陶人澄泥以絺绤〔chixi痴细〕滤过,碎胡桃油方埏埴〔zhi直〕之,故与众瓦有异焉。”这是说宋初有人以著名的曹魏时铜雀台的古瓦制作瓦砚,性能很好,可“贮水数日不渗”。历史记载,铜雀台瓦在制作时,是将所选陶土,经葛布过滤,并和以胡桃油,成型烧制而成,与普通瓦有区别。除用铜雀台古瓦制砚外,当时还有以汉代未央宫瓦制作的瓦砚。关于铜雀台瓦砚以及未央宫瓦砚,在清代《西清砚谱》中有图录与记述。虽混有“鱼目”,但仍可见些遗意。
唐宋以来,制砚业有了进一步发展。宋代有许多砚著剞劂〔ji jue基决〕行世,如米芾的《砚史》,高似孙的《砚笺》,李之彦的《砚谱》,以及苏易简《文房四谱》中的《砚谱》等,这些都是研究砚史的重要文献。
元代砚的形式,大体上为宋砚形式的延续,对各种砚材均有制作,风格略显粗犷朴拙。元代还出现一种暖砚。前面提到汉代崔寔在《四民月令》中说:“正月砚冻开”,说明冬季有砚冻现象。清代唐秉钧的《文房肆考图说》上说:“天气严寒,点水即冻,……砚上堆冰。”为了防冻,人们也想了许多方法,如“石灰泡汤,可以免冻,或预磨墨计,以管装悬怀中。”等。为了防冻,还发明一种暖砚,该书说:“冬月严寒砚冻,市肆俱用锡造笔筒形,下置油盏点火,上面研墨……制造三层砚,上层四面钩镶。中央用薄端石,以便磨墨。砚之高处,作锡池贮水,下层无底虚中,可置小炉一个,贮炭常暖。其中间一层,多积热水,令水气上蒸常湿。砚墨不即干燥,真是佳制。”这是设计非常巧妙的一种暖砚,分为三层,上层嵌以砚石,中层蓄水,下层为加热炭炉。较为普遍的暖砚只有二层,上层为砚石,下部设置洞堂,以燃炭火。有的暖砚,下部制成抽屉式炭槽,使用更为方便。
上海博物馆收藏有一件元代镂空刻花暖砚,为两长方形,制作相同之铜砚套叠组合而成。长17.1厘米,宽9.5厘米,高6.8厘米。长圆形砚堂,砚池呈半月状。砚侧四周均透雕蟠环,成有规律的缠枝纹饰。下层为抽屉式炭槽,屉面设有拉环。此外,北京首都博物馆也藏有元代石质暖砚。
清代诗人徐以升有《炙砚》诗:“文思忽飞扬,冰凝砚一方。炙余资石炭,化处受玄霜。调燮交离坎,中和适燠〔yu郁〕凉。不须呵彩笔,抒藻有辉光。”这是说诗人文思涌动,砚却冰凝,燃炭暖砚,炭黑冰白。调节水火,中和热凉。不须呵笔,词藻文光。暖砚增延了砚台使用的时间,拓宽了砚台适用的地域,有助于文化艺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便利了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确是一种巧妙的设计。
明清两代,砚台制作在工艺上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注重实用性文具用品,逐渐演变为具有观赏性的工艺美术品。制作风格由古朴趋向奢华,由简洁趋向繁缛。自明代始,砚上铭刻更为增多,颂祷、咏志、题跋、记事等等不一而足。有的砚铭铭记具有很高的史料用途,有的铭文具有文学艺术价值,有的铭刻则具有书法欣赏意义。
清代的砚材,除了前代已有的砚材以外,更是极尽奢豪之能事,甚至出现了不具或少具研磨性能,仅视其稀少与昂贵才选择的“砚材”,如水晶、翡翠、玉石、漆砂、象牙、料器等。在砚体加饰的题材上,清砚所表现的内容也极为广泛。花草树木、虫鱼禽兽、云霞日月、山川景物、历史典故、人物神仙、金石碑刻、名家书画等无所不包。在制作工艺上,出现了仿古、仿旧、仿真的工艺砚。在雕饰上也出现了地方特色与不同流派。如有崇尚清秀隽永、高雅脱俗的“浙派”;有追求纹饰丰满、图案繁复的“广作”;有偏宠砚材昂贵、制艺精艳的“宫作”。文人置砚,以雅见长,带书卷气;民间备砚重用为本,具质朴味。清砚真是异彩纷呈,琳琅满目,是砚史上的辉煌时代。
清代砚坛的繁荣发展,也反映在理论研究上,不论在宫廷还是在民间,都有整理、研究、论述与总结性的论著出现。《西清砚谱》以图文方式著录了清代皇家藏砚。该谱所录各类砚共计240枚,清高宗自序说:“内府砚颇夥,或传自胜朝,或弃自国初……因命内廷翰臣甄覈〔he核〕品次图而谱之。”《西清砚谱》编者为于敏中、梁国治、董浩等人。绘图为门应兆等人。砚谱所录一部分是作为文物珍藏的自汉唐至宋元的砚,一部分是明与清初的镌品。“凡例”上说:“是谱荟萃古今得砚二百,陶则汉甓〔pi辟〕称首,而唐宋以下,澄泥旧制胥隶焉。石则晋砚开先,而端歙[上艹下(左丹右隻)]〔huo 获〕村诸旧石属焉。”
《西清砚谱》另一特点,是除对砚加以说明外,都附有砚图。“凡例”上说:“前人谱砚,往往详于说而略于图,……是谱所绘尺度既用线法收分,其不及分者,注明砚图之首,至其形制刻画,若蓬莱道山,兰亭等图,细至夔〔kui 奎〕蜗虫鸟,无不摹写入微,而于石质损驳、眼蛀金星、翡翠之属,尤极意皴染,各开生面,其有一图绘至三四面者。”砚图绘制尺度形模准确,生动逼真,惟妙惟肖。
“西清”是清代宫内南书房的别称。南书房又称南斋,为清初皇帝读书的地方。清代以宫廷丰富的收藏、雄厚的力量编制的《西清砚谱》,起到了以“文房之资,立言传道”的作用。《西清砚谱》是宝贵的砚史文献,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清代高凤翰的《砚史》也是很著名的“砚典”。高凤翰是清初画家,好藏砚,蓄砚1000多方,后择其精者,制铭撰记,手绘后自行镌刻,拓出砚图,题句诗文,钤以朱印,编制成《砚史》。高凤翰《砚史》共四册,题识书迹众体皆备,铭记文句意境隽永,实为美集金石、书画、诗文为一体的艺术珍品。
高凤翰《砚史》后经王相、王应绶以及著名书法家吴熙载等人筹划摹刻,得以流传。摹本存砚图112幅,共收砚165方。卷首有高凤翰自题“墨方开国”,次页有高凤翰造像的《云海孤鹤图》,并有清代书法理论家包世臣等人的序跋题识多幅。
在高凤翰《砚史》中,有许多关于名砚的材质、品名、制作等等的记叙与论述。通过高凤翰《砚史》也可以了解高凤翰有关铭砚、制砚、藏砚的资料。高凤翰的许多砚铭、题识也都是佳作。如“陋铜雀,薄未央,陵云作赋声琅琅,试与掷地成铿锵”;“墨乡磅礴,天空海阔”;“波涌云垂想其气奇,玉润镜平想其质清”。
清代朱栋所撰《砚小史》说:“栋固不文,颇有此癖,所得端歙旧坑及古瓦研十三方,不减古人名砚,特名其斋曰"十三砚斋’。”他收集历代论砚著作,整理研究,撰成此书。该书薛序中说:“取古今论砚之书,仿史家例共成四〔juan卷〕 (同卷字),曰《砚小史》。”该书黄序中说:“《砚小史》原原本本,无一字无来历,无一语不蕴藉,无一图不精彩。”该书主要论述端州、歙州、青州、潭州等地石砚及石末澄泥砚,古砖古瓦砚、玉晶玛瑙砚,铁铜银砚。关于砚的史论有12则,还有赋、文、诗、词与铭等,书后附有“十三古砚图”及“诸公之砚”。《砚小史》最后还附有“墨考”。《砚小史》取材广博,论述精当,是一本简明扼要的砚史读本。
清代吴兰修撰有《端溪砚史》一书,共三卷,上卷专论砚坑。中卷介绍砚材、砚式、砚值以及用砚、藏砚之法。下卷记叙了贡砚、开坑诸事。《端溪砚史》是介绍与论述砚石,尤其是端砚的名著,是了解端砚的必读之书。
清代的砚书超过了以往历代的总和,为我们了解与研究我国古砚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除以上所介绍的之外,著名的还有纪昀《阅微草堂砚谱》、唐秉钧《文房肆考图说》等。
明清两代,特别是清代,由于皇家豪族的奢欲,文人雅士的嗜爱,砚品在开采、制作、雕饰、装潢等方面,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清砚业,可谓砚论要著迭现,煌煌巨帙,壁立千仞。砚艺名家辈出,群星璀璨,耸壑昂霄。在砚史上,确已“崧高维岳,峻极于天”了。
3. 玉雕大师葛洪落款
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奴婢仍可以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良人为奴婢。因此这些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其中两条涉及买卖转让奴婢的法令,实际上是沿用了唐《丧葬令》和《杂令》[19]。质举是一种财产抵押借贷行为,到期不赎, 抵押物的产权便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只有当主人把奴婢当作牲畜和田宅等财产看待时,才会有质举行为。主人不能按时还贷,被质举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转变成另一主人的财产。在宋代,允许雇佣奴婢转让。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雇佣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谁,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出举债负·杂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实施雇佣制,雇佣契约是一种有期限的有价凭证,是拥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内,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转让。宋人罗愿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20]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雇佣奴婢从其法的身分来说,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雇主不能终身占有,仅仅在契约有效期内有支配权。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分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参照唐旧令,结合宋制制订的。日本《养老令》卷二八《捕亡令》第十二条:“凡奴婢诉良,未至官司,为人执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者,虽无良状,皆勿酬赏。”日本《令义解》卷九对此释曰:“谓奴婢诉主妄压充贱,而未至官司,为人执送,若所诉有实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赏例。”《养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当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据宋制对其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又元丰改制后的宋朝户部,下设左右曹,左曹户口案“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等事项。[21]户部左曹掌“良贱”,与《天圣令》所反映的法律意义上的良贱之分是一致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三《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的。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时编撰的,关于这条法令的效力以下还将讨论。
宋令“诸两家奴婢俱逃亡条”,表明北宋时期除了官奴婢外,还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约文书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年)的《韩愿定卖家姬胜壏契》,契约云:“(胜壏)自卖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契约落款为:“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22]被卖女子显然是属于贱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许人请为奴婢”。[23]这些奴婢与雇佣奴婢是有区别的,他们终身为奴婢,没有奴役期限。只有当国家或主人赦免他们时,才有可能免贱成为良人。北宋人此山贳冶子在《唐律释文》卷二十二就部曲、奴婢、客女、随身释曰:“此等并同畜产,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各(名)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24]关于此释文,通常认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实际上是北宋人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后来王元亮将其编入《唐律疏议》。[25]此山贳冶子谈到了奴婢放贱为良的问题,对随身作为雇佣人的身分作了解释。这与《唐律疏议》的说法不同,后者曰:“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26]随身,北宋文献偶有记载,《宋刑统》卷一九《贼盗律·强盗窃盗》臣等参详条云:“请今后应犯窃盗,不计几人同行,将逐人脚下赃物,都并为一处,估至五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并估至十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余为从坐。”随身与女仆并列,表明是与主人有着紧密依附关系的男性劳动者。我以为宋代的随身是放良后的男奴和一部分部曲向雇佣劳动者过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转化)时期的一种泛称,泛指被雇佣的男性劳动者。[27]而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献中很难找到这种部曲的记载。[28] “随身”之名后来随着“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渐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杂令》中,仍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婢的规定,这在宋代日常实际生活中是实行的,前述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有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贱制度。宋代良贱制内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从母制,奴婢被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制,奴婢诉良、放良制。良贱制的存在与罪犯籍没为官奴婢制息息相关。良贱制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北宋,良贱制与雇佣奴婢制同时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29]良贱制是随着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发展而逐渐消亡的。当然必须指出,宋代的良贱制在逐渐消亡过程中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唐代的良贱制有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户、杂户这样的贱民。宋代的奴婢正处于质变之中,既带有汉唐贱民的遗痕,又具有社会变化后所产生的历史新特点。《天圣令》所反映的是汉唐以来的良贱制逐渐趋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史实。至迟,在天圣年间,宋还保留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
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大约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废弃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30]此后,不见文献记载。事实上没官为奴婢的活动已经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兵变,事败被诛,但未见他们的家属被籍没为奴婢的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桧以“谋反”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及其部将张宪等,但受牵连的家属也没有籍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达的命令中曰:“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家业籍没入官。”[31]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反,被陵迟处死,其从属人员徐济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编管”[32],也都没有籍没为官奴婢。葛洪《涉史随笔》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33]“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说,当时的奴婢,并非生来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没官的。众所周知,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为奴。葛洪说奴婢本来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马乱,卖身所致。葛洪,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进士[34]。据葛洪所言,在淳熙时,已不存在因罪没官为奴婢的问题。另外与葛洪同时代的罗愿在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35]罗愿的这一奏札是在淳熙十一年所作。[36]这一奏札也证实了淳熙时不存在籍没的罪犯奴婢。
开禧三年(1207年)四川吴曦因谋叛被诛,事连九族。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
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37]
陆峻说没官为奴婢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显然是指《宋刑统》中的律而言。《宋刑统》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南宋赵彦卫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38]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39]方回说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时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从陆峻和方回的论议来看,并结合分析苗傅、刘正彦、岳飞等案例,可以推断,南宋时期,因罪籍没为奴婢的法律,已经不再实行。
有学者引宁宗嘉泰元年(1201)编撰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内的材料来证明南宋仍有籍没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40]然而此法令虽然列有因罪籍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本文前面引用的同一书所载驿令,都是从北宋沿用而来的,与上述《宋刑统》中的缘坐没官为奴婢法一样,在南宋编撰《庆元条法事类》时都已成为存而不用的旧法。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在编撰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参考,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律文保留在内。”[41]例如《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脱增减户口条载:
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准唐天宝十(按:“十”字为衍文)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准唐广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入老。
《宋刑统》于律文后附载了三条不同时期丁的法定年龄界限,有二十一岁、二十三岁、二十五岁之不同规定。我以为在具体实施户口制度时,有关职能部门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条为准,但法典修撰官却附载了另两条当时显然不用的规定。法典修撰人员将这些不用的规定保留在法典内,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撰新法典时作参考的。除《宋刑统》以外,《庆元条法事类》中也保存了一些当时不用的法律条款,如其卷四十七《拘催税租·杂格》内列有开封府、大名府、开德府、太原府缴纳二税的时限,这些地区在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都早已不在宋政权的控制之下,杂格内的这些内容是徒有其名而无法实施的。又卷七十五《编配流移·断狱令》规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门岛,可是沙门岛当时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区,这一法令也根本无法执行。这些事例表明《庆元条法事类》内有关罪犯籍没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证明南宋时仍然实施这一制度。
北宋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时完全停止,除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外,还与宋代大量实施配隶刑罚有关。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条杂令曰:
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
这是唐代诸官府量配官户、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将这一唐令弃而不用,改用配隶罪犯制来取代之。《长编》卷八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条载:
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断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
这条史料叙述了宋代罪犯配隶在京师将作监服役的情况,其中未涉及官户、官奴婢役使的问题。宋人此山贳冶子《唐律释文》卷三“杂户”条释曰:“杂户者,谓先代配隶在诸司课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者。”此山贳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隶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的罪犯比类唐杂户。唐杂户,来源于罪犯。《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六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虽仍有杂户之名,但涵义与唐杂户毫无相同之处。此山贳冶子的释文与乾德五年御史台的奏言所谈到的将作监役使配隶罪犯内容是吻合的。就是说,以往籍没在京师服役的官奴婢、杂户的角色已经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隶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42]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宋代对重案、要案之犯,除实施折杖法之杖刑外,还以附加配隶法等刑罚方式从重惩处。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灵活变通的特点。犯人发配远处,隶于军籍服役。“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43]
应当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混为一谈。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谓“天书”之事,曾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44]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兵变,神宗诏:“其亲属当绞者论如法;没官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流者决配荆湖路牢城。非元谋而尝与官军斗敌,捕杀获者,父子并刺配京东、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为奴。”[45]在这两封诏书中,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见两者的身分不一样。籍没罪犯为奴婢,乃承袭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46]而配隶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规定,官奴婢是一种贱民,属于阶级范畴,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罪犯的良人身份,将其打入被奴役阶级的最下层,而配隶罪犯不属阶级范畴,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刑事惩治。
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配隶法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于庆历,已一百七十余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47]刺配法条的不断增多,与宋代用配隶犯取代籍没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着紧密联系。
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主仆名分”下的雇佣奴婢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48],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极力维护家族主义,强调家长对家族的统治权力,巩固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在宋代,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北宋至和元年仁宗曾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49]此诏令的规定,是基于奴婢为家庭同居成员这一观念而制定的。袁采说:“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50]在袁采看来,雇主就是家长。刘克庄在《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说:
在法: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而州县案公然逼仆证主,此一大可疑也。[51]
“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乃是指《宋刑统》卷六《名例律》的规定: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
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
法律规定同居者有罪相容隐,和主人同居的贱口奴婢亦纳入相容隐范围。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贱口奴婢消失后,作为雇佣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视作同居者,从而划入有罪相容隐之列。《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在“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举告雇主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宋奴婢可以举告雇主,那是经法律允许的极个别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学者常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兴贩军需》所载隆兴元年(1163)敕:“(诸兴贩军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其实这是针对兴贩军需这一特定事项,规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况下举告雇主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人力、女使具有普遍举告雇主的权力,那么这里法律就没有必要就举告兴贩军需事项予以特别的强调。赵善璙《自警篇》载:“(宋元献公)守洛,有一举人行囊中有不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货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不可长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52]偷税漏税,为宋法律所禁止,尽管如此,仆却不能因此告主。《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四载,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制、漕臣之请,所至揭榜,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当采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许令撺柜[自]首。……从之”。这也是奴婢不能举告雇主的明证。
在宗法主义统治下,尊长有权对卑幼实施处分权。“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53]对于家族内部成员的相互侵犯,法律从罪名到刑罚的适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尊长对卑幼的犯罪,处罚较常人为轻;卑幼对尊长犯罪,处罚则从重。如南宋法规定:“诸强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但如果是人力强奸雇主,雇主是品官之家,处斩;是民庶之家,处绞。其处罚重于犯同类罪的良人百姓。[54]充分体现出法律极力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说的“上下之分不可废也”。[55]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间,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分上,奴婢对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唐刚卯先生对传统法律中的同居法作过很好的论述,指出,“在封建法律中,这种‘名分’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56]这里,对于因宗族主义而形成的对家族同居成员的刑事处罚,我暂且称之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偁《过庭录》记载了如下一件案例:
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庸,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庸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蹔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57]。
这一案例并不复杂,说的是北宋时,有一男子因一时之怒殴杀为人雇佣的妻子。法官起初以十恶罪中的故杀罪定为死刑。后有人提出异议,改以凡人斗杀论,案子属法重情理轻上奏朝廷。这件案子的最终处置是以家族同居法为原则的。在这件案子的处置上,夫妻名分让位于主仆名分,被雇佣的奴婢与主人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与其配偶则暂时断绝夫妻关系,不能享有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佣期间,与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论处。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佣奴婢法的身分的真实反映。对于《过庭录》所记载的这件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应该予以充分注意。
《长编》卷三四五元丰七年(1084)五月丁卯载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闻知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满,其夫取之,诜乃言元约三年。其夫诉于转运副使许懋,取契照验,实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见罔,挟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与俱死。杭人冤之。
此事后经查虽不实,但分析此事例,不难看出奴婢在雇佣期内,其本人及其家人没有自由支配权。元佑四年,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刘氏被宗室赵克惧雇为婢,张初平“愿纳雇直归其母,而克惧弗许。御史台请从初平,以敦风教。”此事获得允准。[58]张初平想要在雇佣期内赎回其为人雇佣的老母亲,竟然闹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风教的名义,才破了常规,得以如愿。
《司马氏书仪》卷四《居家杂仪》载:
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栉总盥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厅,女仆洒扫堂室,设椅桌,陈盥漱栉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备使令,退而具饮食,得间,则浣濯纽缝,先公后私。及夜,则复拂床展衾。当昼,内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
《司马氏书仪》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家内劳动者奴婢的劳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日夜劳作,无空闲之时,直至雇佣期满。袁采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59]袁采赞扬了依法雇女使的作法。反过来,也说明,在雇佣期内,主人对受雇者有着人身支配权。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60]
赵宋政权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诸侯割据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权统治。社会政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租佃制普遍确立,契约关系广泛发展,广大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了,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科举制的大规模开放,使得一部分社会下层人士改变了身分。以上下有别、贵贱有分和长幼有序为核心的传统礼教和伦理道德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台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像门阀士族那样享有世袭特权,面对变化了的社会,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61]。为适应新局面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们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极力强调“上下之分,尊卑之义”。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62]他们把宗法等级制度纳入先于万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极力用儒家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承认现实秩序,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通过立法,把礼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的等级原则注入了雇佣契约关系之中。奴婢与雇主以契约关系结成“主仆名分”,依据这一名分,雇佣奴婢被纳入家族同居范围,任何违背主仆名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把雇佣奴婢束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不可能独立于地主之外,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地主签定雇佣契约,结成“主仆名分”。挣脱了枷锁的奴婢在获得良人身分后,在地主阶级精心设计编织的名分关系网的笼罩下,只能安分守己,不能犯上作乱。主奴双方通过雇佣契约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让,奴婢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雇主的报酬;雇主则通过提供报酬来换取奴役奴婢的权利。这里,契约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雇佣奴婢用以保护自己有限的人身权的凭证,也是地主阶级用以奴役、控制雇佣奴婢的许可证。
三、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佣奴婢在主仆名分下虽然处于弱势,但是其法律地位较之以往的贱口奴婢却有了很大提高。从法律上讲,雇主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63]作为驸马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句话说,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序,不能随便胡来,哪怕主人是驸马贵戚。
北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身分的奴婢,因之适用于这两种奴婢的法律也有差异。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其中事关奴婢的刑法条款,是针对贱口奴婢的。而事关雇佣奴婢的具体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传下来。我们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寻找法律线索。《长编》卷三十一太宗淳化元年(990)十月乙巳条记载了一件钱若水所断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
4. 玉雕大师葛洪怎么样
挂艾叶菖蒲榕枝:在端午节,家家都以菖蒲、艾叶、榴花、蒜头、龙船花、榕枝,制成人形称为艾人。将艾叶悬于堂中,剪为虎形或剪彩为小虎,贴以艾叶,妇人争相佩戴,以僻邪驱瘴。用菖蒲作剑,插于门楣,有驱魔祛鬼之神效。
扒龙舟:是端午节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多人集体划桨竞赛,在我国南方沿海一带十分流行。传出国外后,深受各国人民的喜爱并形成了国际比赛。龙船竞渡前,先要请龙、祭神;如广东龙舟,在端午前要从水下起出,祭过在南海神庙中的南海神后,安上龙头、龙尾,再准备竞渡,并且买一对纸制小公鸡置龙船上,认为可保佑船平安(隐隐可与古代凤舟相对应);闽、台则往妈祖庙祭拜。旧时人们祭祀龙神庙时气氛很严肃,多祈求农业丰收、风调雨顺、去邪祟、攘灾异、事事如意,也保佑划船平安。扒龙舟最早当是古越族人祭龙神的一种祭祀活动。在河姆渡遗址和田螺山遗址的史前文化证明,早在5000年至7000年前,就有了独木舟和木桨;龙舟最初原形是单木舟上雕刻龙形的独木舟,后来发展为木板制作的龙形船。 [58-59]
采药:这是最古老的端午节俗之一。民间习俗认为,午日午时阳气旺盛,是草木一年中药性最强的一天,端午遍地皆药。端午期间,我国不少地方都有熏艾叶、挂菖蒲、饮药酒等习俗,中草药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夏小正》载:“此日蓄药,以蠲除毒气。”《岁时广记》卷二十二“采杂药”引《荆楚岁时记》佚文:“五月五日,竞采杂药,可治百病。” [60-61]
食粽:端午食粽,是中国民间的传统习俗。粽子,又叫做“角黍”、“粽籺”、“筒粽”,其由来久远,花样繁多。粽最初是用来拜祭祖先和神灵;到了晋代,正式定粽子为端午节的节庆食品。“艾叶香,香满堂;桃枝插在大门上,出门一望麦儿黄;这儿端阳,那儿端阳,处处都端阳。”——这是旧时流行甚广的一首描写过端午节的民谣。总体上说,各地人民过端午节的习俗大同小异,而端午节吃粽,古往今来,中国各地都一样。 [13]
五彩丝线:在东晋葛洪的《抱朴子》中又记述有将五色纸挂于山中,召唤五方鬼神的巫术,大概是以五色象征五方鬼神齐来护佑之意,源于我国古代的五行观念。晋人刘义庆《世说》等书,记以五色丝缠绕粽子,以投入江中,为蚊龙所惮。虽系传说,却透出了一丝值得玩味的信息。五色丝系于臂上,或为文身遗俗。端午以五色丝线系臂,曾是很流行的节俗。传到后世,即发展成如长命缕、长命锁、佩香包等许多种漂亮饰物,制作也日趋精致,成为端午节特有的民间艺品。 [60] [62]
饮雄黄酒:此种习俗,在长江流域地区的人家很盛行。
游百病:此种习俗,盛行于贵州地区的端午习俗。
佩香囊:端午节小孩佩香囊,不但有避邪驱瘟之意,而且有襟头点缀之风。香囊内有朱砂、雄黄、香药,外包以丝布,清香四溢:再以五色丝线弦扣成索,作各种不同形状,结成一串,形形色色,玲珑夺目。
5. 玉雕大师葛洪雕刻的仿古蝉
小园赋
南北朝 · 庾信
若夫一枝之上,巢夫得安巢之所;一壶之中,壶公有容身之地。况乎管宁藜床,虽穿而可座;嵇康锻灶,既暖而堪眠。岂必连洞房,南阳樊重之第;绿青锁,西汉王根之宅。余有数亩弊庐,寂寞人外,聊以拟伏腊,聊以避风雨。虽复晏婴近市,不求朝夕之利;潘岳面城,且适闲居之乐。况乃黄鹤戒露,非有意于轮轩;爰居避风,本无情于钟鼓。陆机则兄弟同居,韩康则舅甥不别,蜗角蚊睫,又足相容者也。
尔乃窟室徘徊,聊同凿坯。桐间露落,柳下风来。琴号珠柱,书名玉杯。有棠梨而无馆,足酸枣而无台。犹得敧侧八九丈,纵横数十步,榆柳三两行,梨桃百余树。拔蒙密兮见窗,行敧斜兮得路。蝉有翳兮不惊,雉无罗兮何惧!草树混淆,枝格相交。山为篑覆,地有堂坳。藏狸并窟,乳鹊重巢。连珠细茵,长柄寒匏。可以疗饥,可以栖迟,崎岖兮狭室,穿漏兮茅茨。檐直倚而妨帽,户平行而碍眉。坐帐无鹤,支床有龟。鸟多闲暇,花随四时。心则历陵枯木,发则睢阳乱丝。非夏日而可畏,异秋天而可悲。
一寸二寸之鱼,三杆两杆之竹。云气荫于丛著,金精养于秋菊。枣酸梨酢,桃?李?。落叶半床,狂花满屋。名为野人之家,是谓愚公之谷。试偃息于茂林,乃久羡于抽簪。虽无门而长闭,实无水而恒沉。三春负锄相识,五月披裘见寻。问葛洪之药性,访京房之卜林。草无忘忧之意,花无长乐之心。鸟何事而逐酒?鱼何情而听琴?
加以寒暑异令,乖违德性。崔駰以不乐损年,吴质以长愁养病。镇宅神以霾石,厌山精而照镜。屡动庄舄之吟,几行魏颗之命。薄晚闲闺,老幼相携;蓬头王霸之子,椎髻梁鸿之妻。燋麦两瓮,寒菜一畦。风骚骚而树急,天惨惨而云低。聚空仓而崔嗓,惊懒妇而蝉嘶。
昔草滥于吹嘘,籍文言之庆余。门有通德,家承赐书。或陪玄武之观,时参凤凰之墟。观受厘于宣室,赋长杨于直庐。遂乃山崩川竭,冰碎瓦裂,大盗潜移,长离永灭。摧直辔于三危,碎平途于九折。荆轲有寒水之悲,苏武有秋风之别。关山则风月凄怆,陇水则肝肠寸断。龟言此地之寒,鹤讶今年之雪。百灵兮倏忽,光华兮已晚。不雪雁门之踦,先念鸿陆之远。非淮海兮可变,非金丹兮能转。不暴骨于龙门,终低头于马坂。谅天造兮昧昧,嗟生民兮浑浑!
6. 玉雕大师葛洪作品图片
玉雕大师葛洪是苏州人,出生于1970年12月,1986年进入苏州工艺美术学校,2003年创建葛洪纤纤玉雕工作室。现在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会员,中国白玉协会会员,苏州市玉石文化行业协会副会长、苏州市工艺美术学会玉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苏州市收藏家协会会员,艺术品鉴定师。中国宝玉石协会理事,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理事,高级工艺美术师。
葛洪玉雕作品具有自己独特的特色,他在创作中窥见无限自然,潜心研究中国玉文化与现代艺术完美融合,他的艺术风格清新独特,创作神形皆备,每一件作品都构思巧妙,题材新颖,韵味悠长,其借巧藏拙,美感纯粹,远看近观,各有千秋。他的玉雕技法中,有着毕加索的简练三维立体空间,也有印象派的完美表现主义,常常创造出具有时代张力的艺术精品。
玉雕师葛洪的风格是把仿古和现代相结合,题材大多还是传统的,但是在布局和设计中体现现代化。他广泛吸收西方雕塑技法、布局,灵活运用,强调国画底蕴、文化底蕴。不惟古,也不一味求新。他的设计巧妙,不惜料而惜美,不惟料而惟艺,并广泛吸收西方雕塑技法。常会让人眼前一亮,他独特的工艺风格早已超越了中国传统的玉雕技法。
从小痴迷于绘画的葛洪对传统画有极高的仰慕与崇敬,他曾说“画画基本上是我生下来就想做的事情”,这句话足以体现他对绘画的热爱。葛洪就是自然主义风格的持有者之一,他曾采用蝴蝶、蜻蜓、蜗牛等昆虫,龙凤,也有青竹、玫瑰、牡丹等植物为雕刻题材,把它们雕刻得栩栩如生。
他一直追求雕刻出有情感的玉雕作品,即便是蝙蝠这样的毒性生物,他也能掩盖起其“狰狞”的一面,把它们雕刻成温馨可爱的形象,憨头憨脑,或拟人化,或抽象化,带着某种情感。
他的山子力图为观者展现了展示着书画和审美修养,大胆的留白也让出了给人思索和畅想体会的空间,他的仿古件更是透露着扎实的功底和深厚的传统积淀,那么具有现代创新意识的玉雕则更能体现出创作者所达到的艺术境界。
葛洪的雕作就多有创新,如他在今年获得的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奖的作品《天地乾元气宇和》,就是想象以龙凤应和阴阳,以天地缭绕之气为写照,讲究虚实之间与题材之间的呼应,让人突生春秋气象,宏大而含蓄。他曾获得许多奖项,2008年获苏州首届子岗杯玉雕精品展获银奖,2008年上海中国工艺美术“中艺杯”金奖,2010年中国玉石雕刻百花玉缘杯《金奖》等。葛洪说,如今他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让自己沉浸在玉雕艺术的创作中,坐在桌前亲自设计每一件作品。
7. 玉雕大师葛洪简介
你好,葛洪的茅山玉佩来历在民间传说和一些史书中有一定的记载。据传,葛洪是东晋时期的道士,他曾经在茅山上修行。在修炼过程中,他发现自己的道行不够高深,于是决定佩戴一枚茅山玉佩来提升自己的道行。
据说,茅山玉佩是一种有着神奇力量的宝物。在佩戴时,它能够发出道之光,能够驱邪辟疫、保健养生等。葛洪将茅山玉佩佩戴在自己身上,经过长时间的修行和实践,最终成为了茅山派的祖师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传说和史书的记载并不一定真实可靠。茅山派是一个民间信仰组织,其历史和传承关系复杂。同时,《罗浮山志》等文献中也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葛洪的茅山玉佩的存在和来历。因此,关于葛洪的茅山玉佩来历的故事也可能是后世的传说或虚构。
8. 玉雕大师葛洪作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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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玉雕大师葛洪的徒弟
奉化前葛文化礼堂是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前葛镇的一座文化建筑,始建于清朝嘉庆年间,历经多次修缮和扩建,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葛文化礼堂以其优美的建筑风格、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而闻名于世。
前葛文化礼堂的建筑风格融合了明清建筑的特点,具有典型的南方园林建筑风格。礼堂整体呈现出“三进三天井”的格局,包括正门、山门、大殿、后殿、东厢房、西厢房、花园等建筑组成,共占地面积3.5万平方米。礼堂的建筑结构精湛,工艺精细,建筑装饰华丽,雕刻精美,展现了中国传统建筑的精髓和艺术价值。
前葛文化礼堂是中国少有的保存完好的清代宗祠文化建筑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建筑、雕刻和绘画艺术的珍贵遗产。作为宁波地区文化的重要代表,前葛文化礼堂是宁波市民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的象征,也是游客前来宁波旅游观光的必去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