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博览会进入条件?
一、进口博览会备案
国家会展中心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提前完成进口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确保进口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清单见附3),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
展览品应当符合《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4,以下简称《限制清单》)和《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5,以下简称《禁止清单》)要求。
三、进境物资申报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在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进口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四、展览品查验与放行
进口博览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验的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展馆现场接受查验。国家会展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五、展中监管
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国家会展中心、主场运输服务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六、展览品处置
(一)展览用品消耗。
国家会展中心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告知上海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参展方合格申明)。
下列进口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5)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 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 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展后留购。
对于展后留购的展览品,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三)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进口博览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进口博览会展览品,在进口博览会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后予以核销结案。
(四)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进口博览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五)保税展示交易。
区域中心内企业对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可以运至区域中心外的进口博览会展馆进行展示和销售。
七、记者采访器材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