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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洲画院院长是谁?

久洲画院院长是谁?

刘春侠,男,紫雲轩主,笔名,鲁南大羊。山东省济宁人氏,生在孔孟之乡,文化底蕴深厚。自幼习书,17岁入伍。其作品刊登过解放军报,和解放军画报,及地方多家艺刊。得到部队嘉奖。后考入大学,毕业后多年从事宣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书画作品曾参加省,市,全国书画展,并取得好评和获奖。电视,报纸多次报道。书画作品被多家政要部门和艺术馆收藏。2O15年起担任安徽淮南九州书画研究院第三任院长,(社团法人)。国家一级摄影,美术师。现为中国书画家协会会员,中国当代艺术家协会会员。CETV水墨丹青书画院院士。北京华夏兰亭书画院院士。香港艺术家联合会美术家协会会员。

中华禅宗书画院的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华禅宗书画院(CHINESE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 ZEN

INSTITUTIONS)是以开展佛禅书画交流为主的非盈利性艺术机构。由当代佛禅

高僧、大德居士和书画艺术家共同倡导成立,经政府部门正式批准,

注册证号:5028-09-2。

第二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爱国爱教,以书画艺术

弘扬正信佛法,促进佛教禅意书画艺术的发展与繁荣,践行佛陀“无缘大慈,同

体大悲”的利众情怀,支持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发展佛禅慈善书画家队伍,开展学术交流。

第四条、 在全国佛教禅宗圣地创立书画创作基地,开展各种佛禅艺术大展和相关义拍义卖活

动,募集善款,支持慈善事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中华禅宗书画院设院长一名,执行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

若干名。院长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中华禅宗书画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和副院长组

成。院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书画交流与各种慈善活动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决定修改中华禅宗书画院章程;

(四)决定吸纳或解聘画师。

第七条、中华禅宗书画院每年可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会议的任务:讨论和决定中华禅宗书

画院活动安排及相关重大事宜。

第八条、中华禅宗书画院设立下列办事机构:秘书处、展览部、学术委员会、书画鉴定委员

会、对外联络部、国际艺术交流中心、中华佛教书画艺术学院(培训中心)、禅林画

廊、中华佛教艺术网、禅林文化发展公司等机构。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中华禅宗书画院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是由中华禅宗书画院成员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中华禅宗书画院执行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中华禅宗书画院有关会议;

(二)代表中华禅宗书画院签署有关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中华禅宗书画院成员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中华禅宗书画院正式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中华禅宗书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有权参加中华禅宗书画院成员会议,讨论研究中华禅宗书画院重大事宜;

(三)有权了解中华禅宗书画院的各项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中华禅宗书画院正式成员可优先将自己优秀作品参与到中华禅宗书画院举

行慈善书画作品的义展、义拍、义卖活动中。

(五)重要成员(有重大贡献者)可获得“慈善书画大使”称号,并可以此名誉

参与社会各项艺术活动。

第十四条、中华禅宗书画院成员的义务:

(一)画师有义务积极参加中华禅宗书画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每年每位画师有义务为慈善事业捐赠贰幅以上的书画作品。

第十五条、在聘中华禅宗书画院画师连续两年无慈善作品捐赠者,将视为自动退院。由院务管

理委员会研究并予以解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中华禅宗书画院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慈善事业。

第十八条、中华禅宗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中华禅宗书画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机构和业务

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对中华禅宗书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华禅宗书画院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中华禅宗书画院修改章程,须在中华禅宗书画院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中华禅宗书画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

华禅宗书画院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中华禅宗书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书画交流与慈善活动;

(二)中华禅宗书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中华禅宗书画院宣告解散。

第二十四条、中华禅宗书画院解散前,须在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中华禅宗书画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中华禅宗书画院解散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09年3月16日中华禅宗书画院首次成员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禅宗书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