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秦岭? 保护秦岭儿歌?
一、怎样保护秦岭?
秦岭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得到了全市各界的支持和肯定,大家都表示会加入到保护秦岭的行列中,让山川秀美的秦岭永续留存。在长安区东大街道,滦镇街道,各个拆除现场,广大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主动放弃个人利益,加入到保护秦岭拆除违建行动中来。纷纷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打赢秦岭保卫战,用实际行动保护秦岭,爱我家园。中国秦岭生态保护志愿者总队的志愿者们长期从事秦岭生态保护的志愿工作,他们表示,千百年来,秦岭作为中华民族的父亲山,繁衍哺育出八百里秦川风调雨顺和周秦汉唐的绝代风华。对于这份大自然的无私馈赠,需要我们每一代、每一个人去悉心关爱呵护。
二、保护秦岭儿歌?
秦岭的绿水青山,你我的金山银山。
秦岭是陕西省内关中平原与陕南地区的界山,被尊为华夏文明的龙脉。
狭义上的秦岭,仅限于陕西省南部、渭河与汉江之间的山地。广义的秦岭,西起昆仑,中经陇南、陕南,东至鄂豫皖-大别山以及蚌埠附近的张八岭,是长江和黄河流域的分水岭。
三、秦岭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的是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本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通过时间
2007年11月24日
实施时间
2017年3月1日
公告信息
第 七十九 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4日
条例全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九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4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 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
四、保护秦岭宣誓词?
守护绿水青山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五、2017秦岭保护条例?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对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六、保护秦岭简短内容?
秦岭是南北分界线,是我国的母亲山,系中华祖脉。
保护秦岭,就是保护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实行严格的封山绿林措施,一草一木,一枝一叶,都要视若珍宝,爱之惜之。禁上山火入林,禁止携带火种上山。保护秦岭,保护中华祖脉。
七、保护秦岭的,俗语?
一、践行低碳生活,培养生态环保的意识与习惯
1.杜绝餐饮浪费、铺张排场等现象,使用公筷公勺,积极构建“文明餐桌”;
2.生活中做到节水、节电、节气,贯彻节约环保的生活观念;
3.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不随意丢弃有害垃圾;
4.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不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合理循环利用资源;
5.绿色低碳出行,尽量选择步行或公共交通工具;
6.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大气污染、噪音污染、消除火灾隐患。
二、爱护大美秦岭,实践生态环保的理念与行动
1.遵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明登山、文明游览;
2.不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上山,不吸烟,严禁非法使用明火;
3.不擅自进入封闭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
4.不随意丢弃废弃物,将游览登山产生的垃圾带走处理;
5.爱护水源,不使用化学洗涤用品,不随意戏水、游泳;
6.不攀爬、踩踏、涂抹古迹,不张贴宣传品,不破坏公共设施;
7.积极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创建绿色文明,推进生态环保的传播与影响
1.大力宣传和学习生态保护科学和法律知识;
2.积极开展并参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他人监督;
4.依法抵制、勇于举报、坚决制止各类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和事。
5.让我们信守倡议,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大家共同携起手来,努力让城市更美,让环境更优,践行绿色文明理念,传播绿色文明理念,我们在行动!
八、秦岭保护红线范围?
秦岭核心保护区的99%、重点保护区的74%、一般保护区的22%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秦岭区域按照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1倍的最低线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各类生产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人为扰动。秦岭区域完成169个退出矿业权矿山恢复治理0.41万亩、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0.98万亩、完成生产矿山恢复治理1.81万亩。
九、保护秦岭中文资料?
保护秦岭,保护黄河,让生态环境更美,让家园更美。为了秦岭多一片绿色,母亲河多一片流水,让我们行动起来,保护大秦岭,保护属于我们美好的家园。
秦岭是大自然赐给西安的珍贵礼物,千百年来不仅给我们提供甘甜的水源,留下许许多多故事,而且还自由的繁衍着人类的朋友——野生动物。“保秦岭碧绿,护八水长流”,是西安人民的共同期盼和美好愿望,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维护秦岭生态、保护秦岭环境是每一个西安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每名公民的应尽义务和责任。
十、汉中秦岭保护范围?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
为了突出保护优先原则,《条例》确定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
其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去,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了“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还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对产业和项目实施全区域、全过程监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范围内开山采石
《条例》对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
其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