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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之谦晚期手札书风异变考察——从一通手札系年谈起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嘉惠中学

陈国明

【摘要】古人手札罕署年份,无意中为后世研习者设置了一道坎,容易导致系年错讹,从而造成对书家本人及其书风的研判失误,留下缺憾。本文就赵之谦晚年一通手札的系年进行考辨,并对相关手札进行重新梳理,明确“仆妇自缢案”的结案时间,力图还原影响赵之谦晚年心境和健康的重大事件,进而探讨含启该事件与其书风异变的关系。

【关键词】手札 系年 功服 仆妇案 书风

赵之谦壮岁宦游江右,初为编辑《江西通志》所困,后混迹俗吏,陷入借钱谋缺、做官还钱的泥沼,泥足深陷,欲罢不能。其早岁有诗迹老祥云“行行复不行,长为钱神使”,孰料一语成谶。官场碌碌,俗务缠身,其以“为六百年来橅印家立一门户”自许的篆刻放下了,戛戛独造的书画创作也大大消歇了。让我辈略感欣幸者,乃在赵之谦为后世留下为数不少之手札,从而得窥其内心之真世界,领略其别具一格的“稿书”风貌。

由于古人手札多为便足寄呈,因此落款日期罕署年份,距离略近者甚或只署某日,这在当事者确乎不成问题,却无意中为后世研习者设置了一道坎,往往导致系年错讹,有乖史实,背离真相,从而造成对书家本人及其书风的研判失误,留下缺憾。关于赵之谦手札系年,自然也有这样的问题。下面就赵之谦晚年一通手札的系年进行考辨,并对相关手札进行重新梳理,明确“仆妇自缢案”的结案时间,力图还原影响赵之谦晚年心境和健康的重大事件,进而探讨该事件与其书风异变的关系。

一、“功”之一字细思量

“梅圃大哥大人赐览:寄来两信并古玉烟壶又西垞信均到。……谨寄上西市平纹壹百两为兄应用,又伍拾两祈换英洋,以四十元寄子安侄为其嫁妹来借之款。……弟现因拜年上省,终日无闲空……西垞信中所言直是谬妄,伊实缺官十余年,一日闲住,便怨天恨地,又欲弟不知寄多少银方如其意,甚不可解。……弟功之谦顿首。正月初八日三鼓”(下文简称”致舒札”,见图片一)

这通手札,邹涛《赵之谦年谱》定为五十一岁,台湾艺术大学林进忠教授在其《<悲庵手札>研究》中亦定为五十一岁。当误。

至于为何定为五十一岁,邹涛限于年谱体例,未做考辨说明。林教授治学严谨,《<悲庵手札>研究》中的系年大多考证严密,确然无疑。但智者千虑,偶有一失,后学者补苴罅漏,亦是责无旁贷。之所以能有所发现,实亦得力于林教授如下之方法论:

未纪年作品的创作概期推定,必须以有纪年作品呈现的事实为本体,结合其论著、诗文、尺牍、手札及其他相关史料综合参酌,主要推定创作概期所依据的重点项目,有作品内容的人事背景,字号别署、钤印用例时期、署名类型、款文书风、作品风格、现存样姿搏式、尺寸等,基本上必须全部项目都能符合所推定概期的要件,才能成立。如果得缘获見原件,加上装裱保存情况、印泥钤影、纸质与笔墨神彩等将更完备。

在服膺于林教授的方法论之余,又参考了现代西方文论中的互文性理论:

法国符号学家米歇尔•里费特尔认为:互文性是读者阅读和感知的主要模式,读者在阅读或阐释文本时通常必须汇集一个以上的互文本来加以审视,采用传统文学与美学研究中排除在外的文献和方法,将文学文本重构为历史客体。

上述两者一重细节考据,一重文本互参,笔者奉为圭臬,拳拳服膺。拙文即受益于此两者的交相为用。

关于“致舒札”之系年,林教授给出的理由是:

“信中说‘弟现因拜年上省’故知是时人在南昌,己卯年正月时正轮委权鄱阳,生活经济略可,惟因洪水为患赈抚饥民公务繁琐,而家族亲友大小事仍需接济。”

单就“致舒札”而言,林教授恰恰违背了他自己所提出的方法论,失之于草率。所谓的“弟现因拜年上省”,固可知是在县官任上,但赵之谦先后权鄱阳(五十岁夏至五十一岁十月)、奉新(五十三岁七月至五十四岁七月)、南城(五十五岁冬至病逝),何以断定是在鄱阳任上,而非奉新,抑或南城?林教授给出的与其说是理由,毋宁说是想当然耳。

细审此札,林教授遗漏了颇多信息:一是落款的“弟功之谦顿首”之“功”字,二是“又伍拾两祈换英洋,以四十元寄子安侄为其嫁妹来借之款”一语,三是王西垞催债之信。

古人“居父母丧致人书,具名上旁须添写棘人,……他如期服具名上旁添写期字,功服写一功字,缌麻写一缌字。”可知此札“功之谦”之“功”字为功服无疑。“功服”又分为大功服、小功服。大功服期限为九个月,是男子为出嫁的姊妹和姑母,为堂兄弟和未嫁的堂姊妹之丧所服;小功服期限为五个月,是男子为伯叔祖父,伯叔祖母,堂伯叔,堂伯叔母,从祖昆弟,堂姊妹,外祖父母之丧所服。

欲定“致舒札”写作时间,则此“功”当考究——殁者何人,与赵之谦是何关系,是大功服,还是小功服?

单就“致舒札”而言,此题似乎无解。因此上文所引的“互文性”理论派上用场了。查阅悲庵家书,有了如下发现:

月侄知照:我正月间有英洋四十元交方六叔寄杭州由舒大伯寄来,想可收到……阿忠不来亦可,现在托陶士贵先将灵柩搬回,到日汝等协同办理为要。……阿常公子身段,若再不知悔悟,将来亦非了局。……我今年夏秋之间必须卸事,……二月廿一日叔字(下文简为“家书一”,见图片二)

这通家书写作时间是二月廿一日,札中所言“我正月间有英洋四十元交方六叔寄杭州由舒大伯寄来”,与上文“致舒札”之“又伍拾两祈换英洋,以四十元寄子安侄为其嫁妹来借之款”一语可以确认同属一事。此通家书的受书人“月侄”即“致舒札”之“子安”; “舒大伯”即舒梅圃,赵之谦姻亲,赵之谦老家事多托其打理。“正月”对应“致舒札”之落款日期“正月初八”, 两札的钱数相同。由此可以断定,两札为同一年先后所书。结合“阿常公子身段,若再不知悔悟”和“我今年夏秋之间必须卸事”两语,符合条件的只有光绪八年(1882年),一是继子阿常在光绪七年因辱骂仆妇致其自缢案(详见下文),一是赵之谦几任县官卸任在夏秋之间者只有奉新(光绪八年七月)。

再参看下面这通家书:

“月侄即览:忠侄来署,接到各信具悉。六叔之病虽有转机,终未全退。我已于前月二十六日差人上省接回署中养病。……阿常于九月二十动身到扬州去矣,家小不敢带去。盖亦晓得本事虽大,究竟自做人家吃不落也。我自为伊闹案后直至本月初四日始一切了结(南昌县结案之文始到)。用去之钱均系借账,……阿忠又急欲回家收租,兹令伊寄上银拾肆两(合二十元)为六官作送嫁……愚叔手书 十月初八日”(行文简为“家书二”,见图片三)

“家书一”、“家书二”与“致舒札”合参,则殁者为谁,确切写作年份也就昭然若揭了。

从事情始末看,“家书二” 的写作时间先于“家书一”。

由“家书二”可知殁者为赵之谦六弟,阿忠、阿月之六叔。起初是重病,赵之谦于九月二十六日差人上省接回署中养病,阿忠亦由老家赶来服侍。因病似有转机,阿忠“又急欲回家收租”,故并未滞留。阿忠回浙后不久,“六弟”病殁,与“家书一”的“阿忠不来亦可。现在托陶士贵先将灵柩搬回,到日汝等协同办理为要”正相吻合。“家书二”的写作时间是十月初八,而“致舒札”的写作时间是正月初八,彼时已署“功”字,则“六弟”当殁于十一月至次年正月间。

参阅赵之谦四十四岁同治十一年(1872)十月十七日致胡子继札有“弟此次携一子及六舍弟同行”一语,可见赵之谦对这个“六舍弟”关照有加,携其赴任,自是有栽培之意。且赵之谦五十一岁致王懿荣手札有“六舍弟及大侄儿均为之娶妇”之语,连娶媳妇都一手操办,则名为兄长实胜父母了。查《赵之谦年谱》可知,赵之谦只有一个亲兄弟,六舍弟并非同胞,但显然关系非同一般。

致方少庵札提到“六舍弟病,闻之万分焦灼。此人关系一房血脉,断断不可有不妥”,原来,赵之谦如此关照“六舍弟”在于其“关系一房血脉”。是哪一房呢?

赵之谦在《赵氏祖像记》提到 “(吾家)高祖生子二,长曾祖管侯公,次曾叔祖象衡公”,因此可以推知“六舍弟”与赵之谦同属管侯公一脉,当为赵之谦伯叔祖一辈之孙,与赵之谦为再从兄弟,孤根危绝。故其病逝赵服五个月的小功服,据赵手札推测当从光绪七年(1881)十二月至光绪八年(1882)五月间。

理由是:

其一,见赵之谦致潘伯循手札:

……兄已奉调帘之信,周筱堂之泰山到任矣。……卸事大约在中元后,以七月初有广东主考过境,须赔三百金……兄之谦顿首,六月廿三日。

其二,见赵之谦致柳桥札:

……弟现奉调帘之信,因蒋老急谋到任,而其东床书来,弟亦落得走开。今明日当有确耗也,弟来奉一年……今年水患无处不然,敝县幸在高阜,前月(五月)二十三日水以入城……押一讼棍,惩两蠹书,民间肃然安静……惟苦七月初粤东主考差此一赔款必须应付耳……弟之谦。(六月)十七日

由两札中信息可知是在奉新县令任上即将卸任之时,两札落款均未见“功”字。可见此时已经除服。

至此,可以明确“致舒札”写于奉新任上,写作时间为光绪八年(1882),赵之谦五十四岁。而非邹涛、林进忠所定的光绪五年(1879)。“家书一”的写作时间是光绪八年二月廿一日,“家书二”则为光绪七年十月初八。

“致舒札”写在五十四岁的另一个佐证是《赵之谦尺牍》的致魏性之札,此札系回复好友魏稼孙之子魏性之的,魏稼孙卒于光绪七年(1881),札中有云“去冬得凌麈老书,已闻尊甫恶耗,犹以为未然也。正月接来函,读悉一一,悲感累日”语,可以确定此札写在光绪八年(1882),末款为“弟功之谦顿首  二月廿六日”。此处之“功服”恰恰符合上文推断的时间。

反过来讲,如“致舒札”确系赵之谦五十一岁正月所书,则殁者当非“六弟”,因为由上述赵之谦五十一岁十月间致王懿荣手札可知“六舍弟”当时显然健在。

再假设林进忠推断为真,则赵之谦致柳桥札:“……敝处积谷事弟不得已和盘托出,中坐大怒,即欲将可人严惩……正月二十日。(家叔处均此附请安,贺年喜)”。查积谷事发生在鄱阳任内,邹涛定为五十一岁,无误。此处落款未见“功”字样。此其一。

其二,致潘伯循札:札中“介孚已被劾”,(周介孚,鲁迅祖父),在光绪四年(1878);“沈芸阁选太平知府”,在光绪五年(1879);结合“中丞阅兵尚无定期”“兄之谦拜手。三月廿六日”,则当时赵之谦在鄱阳任上,可断定写作时间为五十一岁,落款亦未见“功”字样。如“致舒札”是五十一岁所书,则不该此署“功”而彼不署。古人极重礼仪,绝不致出此疏漏。

据此起码可以推断赵之谦五十一岁正月至三月间族中(五服)大小平安,因此“致舒札”的写作时间不可能是林进忠所断定的五十一岁。

再来捋捋“致舒札”中提到的王西垞催债之信。赵之谦在第三次春闱失意后,谋求捐纳一途,大量举债。王晋玉(号西垞)与赵之谦青年时期同为缪梓幕友,他先于赵之谦为官,颇有积蓄,应该借了不少钱给赵之谦。从“致舒札”可知,赵之谦在鄱阳、奉新任上还了不止一次,“又欲弟不知寄多少银方如其意”,满腹牢骚,则当是连本带利有点说不清了,对老友难免龃龉起来,“甚不可解”了。而王晋玉之所以急着催索钱款,实乃事出有因。经查嘉兴市档案史志资料,王晋玉于光绪五年(1879年)任嘉兴知县,旋去职;复于光绪八年(1882)回任。其写信给赵之谦催款的时间当在光绪八年正月之前,正处在纳赀捐复的紧要关头,年关之际亟需银钱打点之故。

二、仆妇案结发其覆

“致舒札”时间既定,“家书一”、“家书二”的时间亦明,则又可以纠正赵之谦研究专家邹涛、张小庄的关于赵之谦继子赵寿佺(阿常)所引起的“仆妇自缢案”的结案时间。两者均认定为光绪八年(1882)九月,赵之谦五十四岁,实误。当为光绪七年(1881)九月,赵五十三岁。

上文已经明确了“家书二”的写作时间是光绪七年(1881)十月初八,则札中的“阿常于九月二十动身到扬州去矣”及“我自为伊闹案后直至本月初四日始一切了结(南昌县结案之文始到)”,无疑都在该年,而非拖到次年才得以结案。

“仆妇自缢案”发于七月,十月结案,当属正常。若是一年结案则不可解,晚清吏治再坏谅亦不致此。且赵之谦非普通庶民,彼时到江右已达十年之久,混迹官场,颇得历任巡抚赏识。初到江西,时任巡抚刘坤一“相待之好,从来未有,屡次劝令买妾,关切之至。并云若因无钱,不妨告我”,可谓关怀备至;“刘忠诚去江右后,刘公仲良、李公捷峰规随相继,待撝叔一如忠诚”,“仆妇自缢案”发时,主政江西的是李文敏(号捷峰),对待赵之谦也像刘坤一那样礼遇有加。知交故旧又多,浙江老乡在江右为官为幕的见于赵之谦手札就多达一二十人。官官相护乃旧时官场常态,辱骂致人自杀案并非大案要案,案情又非繁难,赵之谦一方作为被告又认罚认赔。何况清代刑部为免讼累,对于讼案都有时间限定,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则县官要受降级或罚俸处分,亦决不至于审结要达一年之久。这一点在赵之谦致友人手札中可以证实:

“弟此次到任运气坏极,甫进公馆即有一仆妇缢死。幸决计禀办,请前任相验(时尚未接印),然已大费周折。现虽无讼,而吃亏不小矣。此由平日不禁子弟,以致暴横威逼遂启祸端。”

这里的“请前任相验”之“前任”即张鸣珂,赵之谦浙江老乡兼江西通志局同事,私交甚笃。而且赵之谦明确指出“无讼”,显系安抚工作到位,事主家属认同官府的处置结果。

    再看赵之谦致洪雨楼札:

“……弟今年五十三,此子入继时年十一,东奔西走随侍近二十年,可谓以身教,乃大反吾道……废寝忘餐,职事之故,否则岂不知即成巨案,亦科不到大罪。何必作小丈夫之悻悻哉!现在案已禀请提讯,讯结后无事则即令前赴两淮,挈眷以去,免致署中时惊伯有。弟能敷衍过年,旧债偿毕亦决然舍去,省人指点。”(简为“致洪札”,见图片四)

此札向老友大吐苦水,言及自己时年五十三岁,把继子阿常带在身边言传身教近二十年,孰料此子大反其道,以致惹下大祸,甚是痛心疾首。札中也提到案件已将提讯,如能结案即将阿常遣去两淮,颇有眼不见为净之意。并言及过年亦有引退之想。

那么案件能否在当年顺利结案呢,接着看致董觉轩札:

手书拜悉。弟愧恨交加,至今为梗。蒙诸君善言劝解,岂不知感。其中有不能不恨者已作书告雨楼诸君。……遭此一劫,无可复说,现在送钱六百余串。尤赖乂老一人力为设法,始免意外之繁扰,否则至今日不清楚也。……但愿天不杀我,暂免第二场。送其出门,即置不问。非弟火气太大也。弟一生能急人之急,又先急一门内之急。而成此一局,所谓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矣。此次放出去,亦未必即知戒惧可免奇祸,故当令挈眷以行,听其所之而休焉。……六舍弟已病,病且重,不知如何,实一件大心事又起矣。现住何达翁处。”(简为“致董札”)

参看致方少庵札:

“……此事总赖诸公大力为弟檫净臭矢,然亦不得了矣。晏姓人等及各件一律于今晨动身并衣冠来谢。弟有此逆子,无颜见之,惟赏给其孤子钱文及盘费而已,计算用去六百五十千内外。前生冤孽,欠赵氏众人债项又了一票矣。六舍弟病,闻之万分焦灼。此人关系一房血脉,断断不可有不妥”(简为“致方札”)

从“致董札”中的“已作书告雨楼诸君”可知写于上述“致洪札”之后,两札中均提到“六舍弟病”,由上文可知时在五十三岁。“致董札”曰“现在送钱六百余串”,“致方札”曰“计算用去六百五十千内外”, 显然同属一事,是补偿给自缢仆妇家人所用之钱。则案已审结无疑,因此赵之谦对出力诸公大为感激,尤其感谢“乂老”(字乂臣),以其出力最大之故。

综上所述,赵之谦继子阿常所惹的“仆妇自缢案”结案时间在光绪七年(1881年)十月,赵之谦五十三岁,已是确然无疑。

三、书风异变堪洒泪

有清中叶以前之书法,几乎为《淳化阁帖》、赵孟頫、董其昌所笼罩,学书者罕能逸出帖学之藩篱。自邓完白、包慎伯俩先生出,重碑抑帖,碑学渐趋昌明。然能融帖入碑,水乳交融者,非赵之谦莫属。其深自推许之“稿书”,尤为出色当行。

赵之谦晚年的书画艺事活动虽近停滞状态,但其浸润到血液的金石学养,胸次间愤恨不平之气,发摅于简札,造就了其稿书有种以纸为石以笔为刀的剥蚀感,方折感,折射出栖迟下位,志不得伸的困境。

晚年(五十岁后)赵之谦铅华褪尽,风霜历遍,病痛缠身,厕身江西官场,“与狗彘争食”,其内心之挣扎之苦闷可想而知。刘熙载《艺概卷五.书概》云:“书者,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以赵之谦晚年手札观之,若合符契——沧桑、倔强、沉郁,独标风骨,翰逸神飞,个人遭际渗入毫颖,磊砢之气漾乎楮墨。诚可谓超越侪辈,凌轹古人,无怪乎爱之者珍如拱璧。

近人冯开说赵之谦手札“凋疏跌宕,弥复有晋人散髻斜簪意度”,洵为至论。观其五十一岁致王懿荣札实有“凋疏跌宕”之致(见图片七)。此时在鄱阳任上已失一年有余,清欠积逋,续室得二子,为继子阿常毕姻,生一女孙,可说是到江右后最为难得的顺遂之时。书写时从容自适,安步徐徐,虽有不平之气,尚能涵容处之,堪称赵之谦手札中典型的心手双畅之作。

到五十三岁,继子阿常所引发的“仆妇自缢案”后的几个月时间里,致洪、董、方诸人之手札变得跌宕放逸,无复此前的从容,可说是一次异变,其中尤以“致洪札”为代表。真可说是科头跣足,不衫不履,其郁积之愤懑苦恼,若决堤之江河,脱缰之野马,又如迷宫之困兽,左冲右突,纯以神行,提按顿挫,不计工拙,却又能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彼时疾病缠身,逆子不肖,真有“问人生到此凄凉否”之慨。情绪激荡难于自抑,书写速度明显快于往时,枯笔增多,搭锋牵丝亦明显多于他札,字形亦更见欹侧,整通手札更具张力,观之几欲洒泪。

“仆妇自缢案”结案后,愤愤不平之气渐趋平复,手札书写张弛有度,不复有“仆妇案”期间手札那种剑拔弩张之感。详观“致舒札”与“家书一”,在笔调、结字、书写速度等方面都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风格介于五十一岁的致王懿荣札和五十三岁的仆妇案期间手札之间,行文之初都是理智控制下结体扁方的行书,写到后面速度渐渐加快,行中带草,字势跟着拉长,枯笔亦随之增多,可以见出平复的情绪中尚留余愤。此亦是“致舒札”非五十一岁书的又一有力佐证。

本文刊于《中国书法.书学》杂志二O一七年第六期